中国自动化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理事选举条例

(审议稿)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国自动化学会章程》规定,为确保中国自动化学会理事会理事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特制定本条例:

理事会是全国自动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学会工作。理事会每届为五年。

(一)理事会组成原则

1. 参照会员总数及分布;依据专业结构、年龄结构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情况;关注科技力量较雄厚企业单位会员;适当提高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比例。

2. 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3. 人员的四分之三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并有一定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4. 为便于理事会工作的开展,设单位理事职位。单位理事职位由有关单位派代表出任,拥有理事的全部职权并履行相关义务。单位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须在理事会任期内按规定交纳单位理事会费。

5. 理事单位的理事代表、代表各省级学会等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代表,因故变动必须届中更换时,须由理事会审核更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后,方可更换。

(二)理事候选人条件:

2.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4. 对学会工作有热心,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相关企业界人士;

(三)理事选举办法:

中国自动化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理事采取等额选举办法,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共选举180名理事(不超过180名)。

1.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实际到会正式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2/3以上时,选举方可进行。

2.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主持选举理事活动。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若干名,理事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总监票人、监票人由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监督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计票工作人员由秘书处指定。 会场设若干个投票箱。

3.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参会正式代表可以表示赞成或不赞成。表示赞成的,在选票候选人姓名后面的框内画“○”;表示不赞成的,在选票候选人姓名后面的框内画“×”,可以在代表中另填他人,并在所填人姓名上方框内画“○” 

4. 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选票有效;如超过应选人数,选票无效。

5. 投票结束后,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到会正式代表人数,选举有效。如收回选票超过到会正式代表人数,选举无效,须重新选举。验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将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主席,大会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6.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达到到会正式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视为当选;当选人数未达到应选人数时,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直至选满应选名额为止。

7. 计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对计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出现的废票,由监票人进行严格复核。

8.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宣布当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