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动化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中国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英文缩写“CAA”。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自动化科学及相关技术的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发展我国自动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全国自动化和相关技术领域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专业人士,促进我国自动化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推广、人才培养;维护自动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建议和呼声;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学会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会的业务活动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推进自动化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组织开展对自动化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参加政府部门有关自动化学科及相关技术项目的科学技术的认证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科技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

(四)开展自动化及相关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自动化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承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论证、评估、咨询、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的编审,参与标准的制订。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国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展览会或展示会。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支持和奖励为发展自动化科学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或在国家重大项目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自动化科技工作者和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会工作人员。发现和培养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并推荐人才。

(八)参加相关的国际学术组织,促进民间国际自动化领域的科技交流。

(九)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可申请成为本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个人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会前两个月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

(九) 根据需要聘请学会顾问,决定授予各类荣誉称号;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如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理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理事会(或不请假、不联络、不委派代表)者自动除名。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缺席常务理事会(不请假、不联络、不委派代表)者将自动除名。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至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是本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六)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会办公室是学会秘书处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分支机构财务必须纳入本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开展学会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修改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经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