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条例

(中国自动化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与学会各级组织之间的联系,规范学会会员发展、服务、管理工作,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使学会各级组织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会员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中国自动化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预备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和会士。

第三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力,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1.预备会员:在读的自动化及相关专业的大学生或研究生。(预备会员只缴纳一次性注册费,不缴纳会费;预备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会员达到普通会员学术水平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普通会员。)

2.普通会员:在自动化及其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从业,包括从事研究、开发、应用、产业、教育、管理、传媒、服务的专业人士,以及其他领域对自动化技术、应用和普及有兴趣的专业人士。

3.高级会员:具有两年以上会龄;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专业职称,或具有自动化领域博士学位;或在与自动化及相关领域从业5年以上,并有显著成就的科技人员。

4.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本会保持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自动化科技工作者。

5.会士:在自动化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自动化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

6.团体会员:在中国注册依法成立的,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和支持学会的有关活动、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自动化领域科研、生产、教学、服务和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为本学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省级学会发展的个人会员亦为本学会会员。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学者以及旅居海外的中国籍学者可以申请为本学会的会员、高级会员和会士。

第八条   下列人士不具备入会资格:

1.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

2.有由学会认定的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

3.有严重损害学会利益行为者;

4.经审查认为其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第三章 会员入会程序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通过学会常设机构或分支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高级会员须有1名(含)以上高级会员或会士推荐。会士须有1名(含)以上会士推荐。

高级会员:由1名(含)高级会员或会士提名,被提名人填写《高级会员申请表》(含提名意见及被提名人填写的3-5位函评专家<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基本信息);由3-5名函评专家根据被提名人的研究成果、业绩等方面填写推荐意见,学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函评专家的推荐意见,提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批;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高级会员申请表和汇总的推荐意见进行审批,确定被提名人的高级会员资格,最后通报常务理事会。

外籍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会会员介绍或学会、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省级自动化学会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后,即可成为外籍会员。

会士:根据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士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会士候选人由1名学会会士提名产生,填写《会士申请表》(含提名人推荐意见及被提名人选择的5位函评专家<教授级以上职称>的基本信息);由5名函评专家根据被提名人的研究成果、业绩等方面填写推荐意见;学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函评专家的推荐意见,提交会士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批。会士评审委员会对会士候选人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学会理事长会议审议决定。

(二)由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学会统一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由学会统一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四章 会费与会员服务

第十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科协等相关规定,学会向会员收取规定的会费

第十一条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

1.预备会员:一次性收取注册费50元。

2.普通会员:200元/年。

3.高级会员:200元/年。

4.会士:200元/年。

(二)    团体会员:(只缴纳其中一项,以最高标准为限)

1.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

A.团体会员单位:5000元/年;

B.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2.企业(公司)等:

A.团体会员单位:10000元/年;

B.理事单位:30000元/年;

C.常务理事单位: 50000元/年。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的期限

(一)学会个人会员可以按照年度缴纳会费,其中:

1、已注册个人会员,每年2月底前缴纳当年会费;

2、新注册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按年度会费缴纳标准的50%缴纳当年会费。

(二)学会个人会员也可以一次性缴纳多年会费:

1、若一次性缴纳10年会费,即可成为终身会员;

2、60岁以上个人会员会费一次性缴纳500元,即可成为终身会员;

(三)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按照年度缴纳会费。

(四)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会员一次性缴纳一届(五年)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办法

1.各省级学会发展的会员向省级学会缴纳会费;

2.学会常设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学会的团体会员向学会秘书处缴纳会费;

3.会费可以现金、支票、银行转账、支付宝、银联等方式进行缴纳;

4.收到会费后,由学会财务部门开具财政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四条   会费的使用管理。学会收取的会费由学会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学会财务条例的规定使用。

(一)会费使用范围

1.为会员服务的费用:如发送期刊、建设网站、寄送有关资料等项费用的支出;

 2.学会业务活动的支出:如工作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学会主办的大型活动等所需费用的开支或补贴;

3.其它需会费支出的费用:如会员管理、接待会员单位等有关费用的开支

(二)学会每年初召开的常务理事会审定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学会每年一季度在学会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会费缴纳情况。

(四)学会会费收支接受民政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会员可获得的服务

(一)个人会员

1.优惠或免费获得学会提供的资料(以电子邮件方式);

2.优惠或免费参加学会或其所属之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

3.优惠或免费订阅与学会签约的刊物;

4.优惠参加学会提供的继续工程教育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培训;

5.其它可能由学会提供的服务。

6.高级会员及会士具有申请学会理事候选人的资格。高级会员有向学会推荐高级会员的权利。会士有向学会推荐高级会员和会士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

1.有权派代表参加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有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享有优惠待遇;

3.有优惠获得学会的有关资料、学术刊物和服务;

4.可在优惠条件下取得学会的技术咨询、新产品鉴定、工程验收等服务;

5.可在优惠条件下获得学会协助举办产品和技术培训班;

6.可在优惠条件下获得学会的其它服务。


第五章 会员的会籍管理、转移、退会、除名

第十六条   会籍管理

1.预备会员、普通会员:各省级学会所发展的会员会籍的由该省级学会管理;学会常设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的会籍,由学会负责管理。

2.高级会员、会士的会籍由学会负责管理。

3.会员的会籍转移和退会手续由会籍管理单位办理。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安排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有关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个人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六章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中有关会费收取标准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民政部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修改(不涉及会费标准时),须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