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动化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中国自动化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规范CAA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活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政策规定,参考有关全国学会的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项分为“CAA自然科学奖”“CAA技术发明奖”“CAA科技进步奖”三项,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CAA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四条 CAA科学技术奖励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五条 CAA科学技术奖评奖活动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CAA自然科学奖励

第六条  奖励对象:在我国自动化领域应用基础研究领域,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和方法,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研究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 申请奖励成果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 对自然现象和规律的新发现,或者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搜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

2.学术上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3. 得到国内外业界公认。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八条 候选人条件

CAA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其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2. 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3. 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九条 CAA自然科学奖设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从发现程度、复杂程度、理论学说上的创新性、学术水平、对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影响、论文被他人正面深入引用的情况、国内外学术界的评价和主要论文发表刊物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一等奖授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此奖项数的 25-40%确定。

 

 

三、CAA技术发明奖

第十条 奖励对象:在我国自动化领域运用智能、控制等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成果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 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 

3.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候选人条件

1. CAA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对于综合性的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CAA 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2. 每位候选人应该独立完成一项发明中至少一个以上的发明点。仅从事组织、管理、协调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能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三条 CAA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授奖等级根据对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从难易复杂程度、技术思路新颖程度、技术创新程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对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推广应用程度、已获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及发展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一等奖授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此奖项数的25-40%确定。

 

四、CAA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四条 奖励对象:在我国自动化领域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成果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 技术创新性突出;

2.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3.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第十六条  候选人条件

(一)CAA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提出并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

2. 在解决关键的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

3.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做出创造性贡献

4.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二)CAA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0人,单位不超过30个。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如果在项目完成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协调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能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七条 候选单位条件

CAA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如果只是提供资金,不能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列为获奖候选单位。

第十八条 CAA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CAA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程度、难易复杂程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已获经济或者社会效益、潜在应用前景、转化推广程度、对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一等奖授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此奖项数的 25-40%确定。特等奖项目由 CAA奖励委员会确定。 

 

五、奖项推荐

第十九条CAA科学技术奖实行个人联名推荐及单位推荐制,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为有效推荐:

(一)个人推荐:

1.院士(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个人推荐;

2.三位(含)以上CAA常务理事、CAA会士,或五位(含)以上CAA理事、CAA高级会员可联名推荐。

(二)单位推荐:

1.CAA分支机构推荐;

2.CAA理事单位推荐;

3.省级自动化学会推荐;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自动化、信息及智能科学行业的企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自动化、信息及智能科学行业的事业单位(包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自动化、信息及智能科学行业的社会团体。

 

 

六、关于奖项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与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设立“CAA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CAA奖励委员会),CAA奖励委员会是中国自动化学会设立的全面负责学会评奖的机构,下设奖励办公室和若干评审组,一个评审组负责一个奖项前期的评审,其工作对CAA奖励委员会负责。评审组由CAA奖励委员会聘任,由CAA奖励委员会主席批准后任职

第二十一条  评选分资格审查、评审和终评三个阶段:

(一)资格审查。由CAA奖励办公室对原始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如不合格,由推荐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

(二)评审。由CAA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名单进行评审,选出一定数量的候选人进入终评;

(三)终评。由CAA奖励委员会对入围的候选人进行终评,投票产生最终获奖人名单。

推荐人有义务和责任对评委在评审过程中提出的关于成果的科技意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问题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CAA科学技术奖的终评结果将在CAA网上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限内接受社会的监督、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 中国自动化学会择优将获得CAA科学技术奖的奖项向国家科学技术奖进行推荐。

 

七、附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CAA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CAA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