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动化学会 中国宇航学会

杨嘉墀科技奖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自动化、航天控制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和进步,发现和激励科技创新人才,根据我国著名航天科技专家和自动控制专家、自动检测学的奠基者杨嘉墀先生的生前遗愿,由中国自动化学会和中国宇航学会联合设立杨嘉墀科技奖。
    第二条   本奖项的宗旨是:对在自动化、航天控制科学技术及管理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给予奖励。奖励范围是符合本奖项宗旨的中国籍科技工作者,含居住在台湾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侨居他国者。
    第三条本奖项属于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归国家科学技术部管理。
    第四条 中国自动化学会和中国宇航学会联合成立杨嘉墀科技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该管理委员会挂靠在中国自动化学会,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所设奖项的日常管理,组织评审等相关活动。
    第五条原始捐款单位由下列单位构成:中国自动化学会,中国宇航学会,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中科院自动化所,北京控制工程研究所,杨嘉墀先生之家属。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由中国自动化学会、中国宇航学会和其他原始捐款单位推荐人员构成。中国自动化学会推荐一名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国宇航学会、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各推荐一名副主任。以后捐款的单位,可视情派员加入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人员需报中国自动化学会备案。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条例;
    (二)决定资金运作方式,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制定《杨嘉墀科技奖评奖办法》,并报中国自动化学会、
中国宇航学会备案;
    (四)聘请专家组成《杨嘉墀科技奖评奖委员会》;
    (五)研究讨论杨嘉墀科技奖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2/3以上人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设杨嘉墀科技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中国自动化学会秘书处委派办公室主任,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委派副主任,其他捐款单位可以委派秘书。办公室人员由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地点与中国自动化学会常设办事机构地点相同,现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自动化大厦509室。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委员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委员、委员的近亲属和杨嘉墀科技奖经费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中国自动化学会、中国宇航学会、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各派一名,报管理委员会通过。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四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工作条例规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活动;监督委员会遵守法律和条例的情况;负责对“杨嘉墀科技奖”评审活动合法、公开、公平、公正性进行监督。
    (二)监事列席管理委员会会议,有权向委员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工作条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本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非专职人员为义务工作,不得在管理委员会领取报酬。
    第十六条 《杨嘉墀科技奖评奖委员会》按照《杨嘉墀科技奖评奖办法》开展评选工作。评奖委员会人员由管理委员会聘请行业内的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申报杨嘉墀科技奖。
    第十七条 本奖项原始基金数额为350万元人民币,来源于原始捐款单位的捐赠。原则上,原始基金不得动用。本奖项相关活动的费用来源途径如下:
    (一)境内外个人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二)本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
    (三)本金通过合法运作产生的收益。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
    (一)会计、出纳由中国自动化学会的会计和出纳兼任。实行独立核算,并单列账目;
    (二)资金用于奖励获得本奖项的人员及开展与此有关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和监督制度管理。
    第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通过监事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本奖项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奖项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本奖项采用中国自动化学会相同的财务制度,列入中国自动化学会财务审计、检查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奖项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本条例继续从事奖励评审活动的;
    (二)奖项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中国自动化学会与中国宇航学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决定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本奖项终止前,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奖项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修改,须经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自动化学会、中国宇航学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管理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2009年2月26日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