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助力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5-09-30 09:20

科协办发学字〔2015〕32号

 

各创新驱动试点省科协、示范市科协、试点学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中国科协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向深入,经研究,现将《创新驱动助力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方式: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学术交流处 010-68524993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
 

  创新驱动助力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以下简称“助力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力工程是中国科协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和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国学会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发挥全国学会人才和组织优势,凝聚各方力量,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全国学会创新资源与地方科技需求充分融合,促进科技工作者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

第三条 助力工程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定位,统筹规划。以地方需求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全国学会和专家为主角,以学会服务站(专家工作站等)为平台,整合资源,打造科协进军经济建设主战场的标志性行动。

(二)联合协作,示范引领。发挥科协及其所属学会的组织优势,强化示范市、试点学会和试点省的引领带动作用,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科协和学会三级联动、协同推进。

(三)择优支持,多方投入。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选择主要领导重视、服务成效明显、示范效应显著的地区和学会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配套经费支持。

(四)规范管理,完善机制。鼓励学会和地方在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创新探索,着力完善能负责的运行机制、能问责的约束机制和有实效的服务机制,确保程序严密、运行规范、责权分明、制约有效。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助力工程的规划、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助力工程总体规划;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

(三)助力工程试点单位评价评估;

(四)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共同参与助力工程;

(五)指导地方科协和全国学会开展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工作;

(六)与相关部委或单位联络协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事项;

(七)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五条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负责助力工程的具体组织和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年度工作计划、预算,进行年度总结;

(二)试点申报受理、组织专家评审、经费拨付等;

(三)组织助力工程专家调研,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等;

(四)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项目;

(五)与各参与单位的日常联络,组织工作会议和活动等。

第六条 全国学会负责专家联系与项目对接,主要职责是:

(一)推荐有关专家组成具备解决需求能力和水平的专家团队,为示范区提供技术、人才、项目服务;

(二)联合相关学会、企业等,以学会联盟、产业联盟等形式共同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

(三)试点学会组织开展本行业和领域的助力工程试点;

(四)加强地方分支机构建设,动员地方分支机构参与地方需求审核、筛选和对接等工作;

(五)为本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提供咨询服务;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项目。

第七条 地方政府提出需求,并为助力工程实施提供保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就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战略发展问题提出需求,并组织当地企业就技术路线设计、关键共性技术等问题提出需求;

(二)协调当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等有关单位参与助力工程工作;

(三)联合科协和学会共同设立学会服务站,为学会服务站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人员保障,支持其开展工作;

(四)支持学会会员等科技工作者在当地创新创业。

第八条 地方科协负责当地助力工程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参照中国科协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相关文件制定本地的助力工程实施方案;

(二)积极协调与有关全国学会对接,组织地方学会参与当地助力工程实施;

(三)做好与省政府、地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四)配合地方政府推动建立学会服务站或创新联盟,为各级学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五)汇总和筛选企业技术需求,参与具体人才、技术、项目落实;

(六)为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提供服务,组织帮扶活动、搭建展示平台、促成项目对接。

第九条 企业是具体项目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技术需求,选派技术骨干与全国学会进行对接。按照市场经济规则与专家或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向专家支付相应的报酬;

(二)重点骨干企业可牵头,联合当地其他同类企业,形成产业集群,就共性技术难题提出需求,选派优秀技术人员组成协同攻关团队,与全国学会共同攻关;

(三)建立企业科协组织,参与技术交流和技术竞赛活动,推动技术创新、举荐优秀人才、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第十条 各参与单位应:

(一)严格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实施项目,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严格执行助力工程相关管理规定,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等事宜;

(三)按要求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进行归档;

(四)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助力工程重点开展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为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咨询建议

组织专家团队,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政策导向,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发挥相关学会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熟悉学科发展和技术前沿、获取最新信息快等优势,对地方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升级规划、重点产业升级技术路线图等提出专业意见建议。

(二)帮助地方解决重大战略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按照地方需求,帮助示范区解决优势资源科学开发和高效利用、生态修复和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等重大战略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三)建立产学研联合创新平台

依据示范区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科技项目和专业人才进行对接,促进研究机构与示范区企业之间的知识流动与技术转移。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共同建立研发平台、合作培养创新人才、促进校地合作、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四)促进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推广应用

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资源,利用中国科协“科技信息服务企业创新”项目库的国外专利信息资源,帮助重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开展系统技术服务,在重点企业开展创新方法培训,指导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承接示范区有关科技攻关项目

经双方协商,承接地方委托的产业转型升级所需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协同创新攻关等项目,帮助推进整个行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技术升级,培育新兴产业,提升传统产业,发展低碳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

(六)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

通过多种形式建设一批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两用技术项目服务基地,组织项目对接、创业培训等帮扶活动,鼓励以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方式,依托“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构建创新平台,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参与助力工程过程中创业致富。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自愿申报

助力工程项目属于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专项。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作为试点学会的主体、地方政府作为示范市主体、地方科协作为试点省的工作主体均可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应材料。学会申报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

第十三条  组织遴选

形式审查由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负责,各申报单位均需提交申报函和工作实施方案,申报试点城市的还需要提交产业需求。遴选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领导牵头。

对于申报城市,中国科协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研,并请调研专家填写调研反馈意见表,从地域布局合理、产业需求集中、示范效应显著、工作基础良好等几个方面对申报城市进行评估,经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部务会讨论后,进行推荐。

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召集书记办公会进行研究,讨论通过后,确定试点名单。遴选结果在中国科协网《中国科协创新驱动助力工程进展情况月报》中对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

按照“以奖代补”原则,中国科协对在助力工程工作中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学会和地方科协予以奖补。获得奖补的学会和地方科协应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工作思路、发展重点、工作进度安排、年度考核指标以及资金使用方向,报中国科协备案。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配套经费支持,具体项目实施所需费用由企业等受益单位支出。助力工程各参与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与分工,落实相应工作任务,每个月汇总报送上月进展情况。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中国科协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中国科协可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反馈至各参与单位。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试点、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存在问题的单位,应于接到评价结果一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中国科协。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试点单位,中国科协将以正式文件形式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国科协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奖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获得奖补的学会和地方科协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对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