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动化学会
中自学会〔201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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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与规范学会活动有关工作程序的
通 知
各省级自动化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
学会各分支机构、所属期刊编辑部:
“中国自动化学会”、“Chinese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以及“中国自动化学会”标识已在国家法定机关注册,是中国自动化学会的财富,未经中国自动化学会书面同意而使用中国自动化学会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标识是对本学会的侵权。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依法管理,按章行事,认真落实好各省级自动化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学会各分支机构、所属期刊编辑部有关单位,按照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保证中国自动化学会活动有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提升中国自动化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依照中国科协、民政部关于加强学术团体活动管理的有关精神,参考《中国自动化学会学术会议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国自动化学会对以学会名义开展的各类学术论坛、学术交流等学术会议以及科技展览、科学普及、科技竞赛等活动(以下简称各项活动)的管理工作程序进行重申和规定,此规定经中国自动化学会第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以中国自动化学会名义开展的各项活动,通常情况下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学会秘书处上报下一年度的活动计划,经学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学会秘书处在每年初应公布本年度以学会名义开展的活动计划。
二、未列入本年度计划但需以中国自动化学会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应提前半年提出增补计划,报学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实行。
三、依靠制度运作。凡是以中国自动化学会名义与学会外单位联合主办、承办、协办的各项活动,均由中国自动化学会秘书处与学会外单位按章程签署有关协议。
四、保证民主办会的原则。凡是以中国自动化学会名义拟开展的各项活动,如涉及到收费、论文评审等事宜,应在申报活动计划的同时,上报活动拟定组织(程序委员会和组织委员会)名单、活动规模、收费标准、使用范围、经费预算、论文评审专家组成名单等,接受学会的审查。
五、根据协同合作、互惠互益、共同发展的原则,参照《中国自动化学会学术会议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除和中国自动化学会有合作协议的单位外,其他单位邀请中国自动化学会协办或支持其主办的活动时应向中国自动化学会支付一定的费用。
六、凡是经批准以中国自动化学会名义开展的活动,承办单位可在活动相关事务中使用中国自动化学会的中、英文名称和标识,但不得在超出委托范围使用。如发生超出委托范围使用中国自动化学会名称、标识的行为,或出现有损中国自动化学会名义的行为,中国自动化学会有权立即停止该项活动使用中国自动化学会名义,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中国自动化学会
2011年1月10日